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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代建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5-03-26 15:15  

贵阳学院代建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学院代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投资效益,解决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贵阳市政府、贵州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学院各类代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学校自筹资金用于校园建设且采用代建制的项目等。涵盖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楼等教学及配套设施的新建工程。

第三条 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 代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建设。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五条 基建处是代表学校负责代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基建处应会同学校财务、审计、后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协同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后勤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后勤保障支持及对涉及校园设施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

第六条 基建处在学校整体方针政策下,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或专业学院,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功能、平面布局等。从教学需求、使用便利性、校园整体规划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形成单体方案。单体方案需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程序申请发改部门立项,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七条 原则要求项目获得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后,报请省政府按程序选择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积极了解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等情况,确保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配合代建单位的确定工作,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基建处应配合、协助代建单位勘察、设计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基建处应关注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要求代建单位将招标结果资料汇编提供不少于一套给基建处备案。如招标后中标单位合同需学校作为业主签订,招标文件基建处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保障学校权益。

第九条 基建处应组织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需求开展初步设计的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各层平面功能指标(功能、面积、层高);总建筑高度、建筑及结构设计指标(设计年限、安全等级、耐火等级、抗震等级、结构及基础类型等);室内主要装修方案及材料标准;用电负荷及供电方式;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类型;给排水系统容量及方式、消防系统类型;弱电系统功能及类型;电梯功能及类型(如有);专业设施(如有)。基建处组织符合性审查的初步设计方案,需经学校审核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准备阶段

第十条 基建处应配合、协助代建单位组织完成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监督招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求代建单位将招标结果资料汇编提供不少于一套给基建处备案。如招标后中标单位合同需学校作为业主签订,招标文件基建处应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依序地完成如消防、人防等专业报建与规划报建报批工作,并将审批意见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送基建处备案。基建处应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划和专业要求。

第四章 建设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基建处应对代建单位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登记书、安全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如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其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督促代建单位应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和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如确需变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要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代建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现场施工的质量状况及有关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代建单位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设计重大修改或变更,基建处应组织论证和符合性审查,并报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六条 基建处要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施工行为要即时制止,并通知代建单位整改。如情况严重,必要时报学校和政府职能部门,以确保项目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结点落实施工计划,施工计划需加盖施工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实际工期滞后时,代建单位应牵头及时协调工期,保证计划的落实。基建处应监督代建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推进。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任务要求,督促施工方完成相应产值,因产值滞后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的,由代建单位负责解释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基建处要对工程进度监督,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工期进度出现偏差,要及时进行纠偏。

第十九条 基建处要对工程投资进行监督,发现项目超概算后,应监督代建单位进行概算调整,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和形成资产。在监督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费用支出,防止不合理的费用增加。在建设实施阶段,以上细则均要落实到代建合同中,如代建单位不按合同履行,学校保留对代建单位的处罚权利。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一般条件:完成设计、合同和批复的可研、概算规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报告,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基建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代建单位中间验收的组织程序、验评资料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及时反馈代建单位。对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规定的单位外,学校指定规定的有关部门均有权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基建处应督促代建单位提供不少于两套竣工资料给学校存档备查。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工程保修阶段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签署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报基建处备案。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代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督促代建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了解保修期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回访工作应定期进行,形成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基建处督促代建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并按保修协议规定时限进行维修。基建处应跟踪维修情况,确保维修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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