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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25-03-26 15:13  

贵阳学院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由学校自筹资金或由国家投资新建的基础设施及维修改造等,包括新建房屋建筑、道路管网、环境工程以及各类维修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管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是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土地一级开发和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方案按规报审、土地征收和组织协调新建项目立项、设计、建设、审计、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可为自建,也可按程序委托代建。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九条 应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十条 新建项目立项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建设要求。基建处应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进行论证,确定设计任务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项目立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论证。

(三)学校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审批的,报学校批准立项目,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

(四)使用财政资金或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先报学校审核,再按程序报发改部门立项,确定工程名称、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址、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立项

(一)学校各二级部门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从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需要维修改造项目分别于每年9月以书面形式报。书面报告需经本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审批,书面报告需写明设施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二)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5日内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纳入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库申报政府采购。

(三)特殊情况和校内突发事件需抢修的维修改造项目可随时申报。

(四)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确认,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

(一)凡进入维修改造项目库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有设计资质且与学校有合同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项目设计完成后,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且与学校有合同关系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后勤管理处将有关资料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财政部门评审和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基建建设程序执行。

(一)方案应按学校总体规划方案指标结合学校功能需求进行设计,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确认,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必须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设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随意增加投资。

(四)初步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实施中,如需突破概算,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行实施。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已批概算内限额设计,杜绝投资超概。

第五章 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评估、节能评估、设计、拦标价等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由基建处函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有相关资质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自行管理项目实施阶段招投标工作

(一)施工、监理、地勘、重要设备等招投标,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确定招标形式。

(二)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批准,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无需公开招标项目,可以采取其它竞标方式。其它竞标方式,由基建处提出议案,经学校批准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投标项目,拦标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基建处按投资渠道报学校或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四)无需公开招投标项目,拦标价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基建、计财、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商议确定。施工拦标价的确定应以有关定额为基础。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代建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建处按代建合同有关约定作好监督、协调、配合。

第六章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管,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双方签字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经费额度较大(50万元以上)或涉及特殊设备的工程项目,须委托社会监理。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生的变更控制在预算总量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重要变更须经会议商定。

第七章  新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应依法签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类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自建项目合同的草拟、审核和签订程序。

(一)基建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等草拟各类工程有关合同。

(二)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前须送法律顾问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后,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字,盖学校印章及法人章。

(三)合同按规定签订后,基建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校办公室各存一份。各部门依据工程合同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程合同签订,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建工程施工管理

(一)基建处派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每个项目派驻现场代表不少于两人。

(二)现场代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召集相关会议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三)现场代表配合工程监理单位认定工程材料、核实工程量,并进行现场签证。

(四)现场代表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施工图纸会审制

1)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解决施工图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2)图纸会审中发现的问题,由基建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产生费用调整的问题应进行费用测算并及时上报校领导。

3)图纸会审纪要须详细记录会审内容和处理意见,涉及费用变更的,需明确是否调整和调整的办法,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六)严控设计变更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先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2)项目业主因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

3)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七)设计变更程序

1)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有书面依据,禁止口头承诺,若特殊情况下的口头处理意见,须在事后7日内补办完成书面变更手续。

2)凡是较大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涉及到费用调整的,须事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按投资渠道报学校或政府职能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好文字记载,不得未批先变。

(八)工程签证管理

1)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和格式必须规范统一。

2)签证内容中必须说明是否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费用的调整。不涉及到工程价款变更和费用调整的签证单,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工程隐蔽需经两位以上现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4)手续不完备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程施工管理,基建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有关代建法规,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到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按第二十条第六、七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新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自建项目建设资金按下列方式审核支付:

(一)进度款。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进度款的支付。根据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由基建处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送审计处审核,再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二)工程尾款。根据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由基建处审查,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三)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由基建处签署相关意见,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四)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按下列方式审核支付:

1)预付款。由基建处根据相关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送审计处审核,再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2)尾款。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结果,由基建处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五)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交纳的规费,由基建处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缴费通知,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按相关规定审批后,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六)基建管理费支付

1)业务费500元及以下的支出,由基建处长审批,500元以的支出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2)管理费中其它费用的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基建处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3)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需按学院及省、市相关要求办理。

(七)与项目相关必要的基建业务经费,属于学院预算公用经费的,按照《贵阳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基建处根据代建合同相关约定和代建单位申请,对资金用途、金额等进行审查,报请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后,交财务处复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对代建单位使用学校支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

(一)工程竣工后,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将有关资料移交国资处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质保金,办理付款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视质保效果退还质保金。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自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基建处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再报请政府质监部门验收。

(二)代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根据代建单位的通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基建处移交后勤处管理。

第十章 新建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自建项目工程结算,基建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报政府职能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四条 自建项目工程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交基建处报政府职能部门审计,财务处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基建处协助配合代建单位作好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新建工程项目资产移交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结算、决算通过审计后,基建处应立即将审计报告和竣工资料等,按规定向贵阳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国资处移交,形成资产。

第十二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学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是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与项目相关的必需的业务经费,按相关财经规定审核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办法不相符,以此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和基建处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阳学院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筑院字〔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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